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省和融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21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宿豫商初字第0172号 |
案号 |
(2019)苏1311执恢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剑清、江苏省和融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晓英借款本金81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包括:1、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7月1日计算至2012年7月15日;2、以91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7月16日计算至2012年8月13日;3、以81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8月14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和律师代理费用33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2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付,二被告待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56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19 |
发布时间 |
2019-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1311执恢41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9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87654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剑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2号(宿豫区财政局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