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省和融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21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宿豫商初字第0118号 |
案号 |
(2019)苏1311执恢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博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金鼎公司借款200万元,支付罚息(罚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自2012年5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承担原告金鼎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3万元;二、被告万嘉公司、和融公司对被告博辉公司的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06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668元,由被告博辉公司、万嘉公司、和融公司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68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19 |
发布时间 |
2019-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1311执恢41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9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54668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剑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2号(宿豫区财政局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