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市中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831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1民初3408号
案号
(2018)苏0111执10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宿迁市中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德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30391.43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54元,由被告宿迁市中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2-02
发布时间
2018-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高金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323083179033F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泗阳县众兴镇工业园区东区(泗阳县尼科织造有限公司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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