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美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21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543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郝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作林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0.1%自2015年2月14日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止;二、被告郝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作林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0.1%自2015年5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止;三、被告郝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作林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5年7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止(执行时扣除郝美霞已支付的利息11000元)。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被告郝美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