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天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3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3民初4871号
案号
(2020)皖0123执24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天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众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4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欠款额2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4月14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众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汪天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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