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凤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23********23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23民初1032号 |
案号 |
(2020)甘0523执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巩德强、黄凤菊、巩文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文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巩德强、黄凤菊、巩文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