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发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02********27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25民初660号 |
案号 |
(2020)桂0125执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桂兴农有限公司、李发良应连带返还原告郭院华、蓝荣玉款项4538920元;二、驳回原告郭院华、蓝荣玉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72元,由原告郭院华、蓝荣玉负担8161元,被告中桂兴农有限公司、李发良负担4311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