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辉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01********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02民初1763号 |
案号 |
(2018)苏1302执5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中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鼎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支付1529393元及违约金(以1529393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高辉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徐州鼎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10元,减半收取12455元,由被告中跃公司、高辉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91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0-24 |
发布时间 |
2018-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