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佑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11********3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3民初3429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17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肥辰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含贷款应收利息、贷款当期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等)暂计至2019年3月28日为26914.17元,此后逾期罚款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利率8.482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利率8.482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合肥辰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支付实现债权费用4837元;三、戴光阳、孙佑文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合肥辰宣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的其他诉讼9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30元、保全费4735元、公告费800元,由合肥辰宣商贸有限公司、戴光阳、孙佑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