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敏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3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23民初1635号
案号
(2020)皖0123执24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和龙、胡敏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安徽4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支付借款本金56865.13元、利息21534.48元(暂计至2017年3月8日)及逾期利息(以本金56865.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97%为标准,自2017年3月9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继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被告王和龙、胡敏贵、周继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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