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班及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21********0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62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桂0621执2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班及伦赔偿原告班昆伦经济损失65 00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12.50元,鉴定费4 000元,共计4 7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班及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