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喜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723********4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931民初673号 |
案号 |
(2020)晋0931执恢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喜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郭二军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王喜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二军借款利息320533元(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分别从借款之日计算至2017年11月20日,已付利息50000元已经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王喜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