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立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7********4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7民初5985号 |
案号 |
(2020)豫0527执10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立伟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中群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3月17日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计息本金为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胡立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