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友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3********3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3民初2499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28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潜山县高源制刷厂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恒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3月2日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于2020年4月8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恒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潜山县高源制刷厂货款610000元;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恒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潜山县高源制刷厂已实际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4000元;四、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恒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潜山县高源制刷厂已支付的诉前保全费用5000元;五、被告周友山对上述判决义务第二、三、四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潜山县高源制刷厂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恒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本案本诉受理费17274元,减半收取8637元,原告安徽省潜山县高源制刷厂负担3542元,被告安徽恒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周友山负担5095元;反诉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反诉原告安徽恒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