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聚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8********1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3民初1659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4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何聚英偿还原告刘杰600万元借款;由被告何聚英从2018年8月30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向原告刘杰支付占用600万元借款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 计算);三、驳回原告刘杰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均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8800元,由被告何聚英负担56300元,由原告刘杰负担2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