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623********4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931民初1003号 |
案号 |
(2020)晋0931执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晋借款30000元,并按月利率1.5%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支付原告张晋,借款利息从2009年6月29日起算,直至借款30000元全部归还为止;二、被告王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晋借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王建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