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苗国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4********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饶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524执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马小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26年6月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马小卫、苗国江(另案处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乔晓光人民币142 500元;退赔被害人吴洪福人民币122 000元;退赔被害人邵晓龙人民币35 000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马小卫、苗国江违法所得的约翰迪尔c100型收割机1台,时风6158型收割机1台,发还给被害人孔祥娟、孙永泽。四、责令被告人马小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中国工商银行股分有限公司饶河支行人民币49 992.6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