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贺正光,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贺正光: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正光(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煤炭坝镇龙石村龙合组3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是:一、被告贺正光向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802.4元,利息7862元(利息已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后段利息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63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贺正光向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472.28元,利息27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后段利息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63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贺正光向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338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后段利息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6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一、二、三项支付义务,限被告贺正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64元,由被告贺正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