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香玲,李锦霖,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湖南膳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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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膳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郭香玲、李锦霖: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