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文化有限公司 ,上海莫小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原告上海莫小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全部保证金300,000元。2.案件受理费、差旅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