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岩,朱建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建业:本院受理原告李岩诉朱建业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