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景森,杨庆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庆华:原告刘景森与被告杨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王谦寺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