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玉平,刘昆, 河北泽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602民初1671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昆、河北泽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玉平诉被告刘昆、河北泽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河北泽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刘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胡玉平欠款5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8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72.5元由被告河北泽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刘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