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盛音,李云姗,王长海, 秦皇岛市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长海:本院对原告盛音、李云姗诉被告王长海、秦皇岛市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302民初1209、1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二原告与秦皇岛市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二被告之间签订的《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办理案涉房屋的备案登记注销手续;三、被告秦皇岛市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备案登记注销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五日内协助二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