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夏在春,丁玉玲,夏佳龙, 河南福成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福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诉被告夏在春、丁玉玲、夏佳龙、河南福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的期限为公告到期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