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中洲, 潜山新和锦服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潜山新和锦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中洲与被告潜山新和锦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