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自亮,张风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风美:本院受理原告刘自亮诉被告张风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河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