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加乐,余文景,张结荣, 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加乐、余文景、张结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加乐、余文景、张结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73.96元(自2021年6月20日起拖欠),罚息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息至结清之日止;2、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保全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