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勇,王寅霞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清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寅霞: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被告王寅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