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美香,刘顺亮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顺亮:本院受理原告刘美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