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冬冬,吴超英,戴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戴晨(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叶冬冬诉被告吴超英、戴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戴晨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被告戴晨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叶冬冬要求被告吴超英、戴晨:1、判令两被告共同退回原告货款485000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桐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预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