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雪君,孟令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1224民初91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孟令军: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李雪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1224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雪君人民币80000元。二、限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雪君垫付的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三、驳回原告李雪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20.5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