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晏南侠,李新舟, 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新来多工贸有限公司 ,湖北新达来物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孝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新达来物资有限公司、晏南侠、李新舟、湖北新来多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235271元,及由借款本金3235271元产生的利息5647367元(自2014年5月30日始至2018年6月29日止,累计欠息按月息3%计算为3486206元;至2020年8月19日止,本金产生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为1662930元;至2021年8月19日止,本金产生的利息按年息15.4%为498232元,利息合计为人民币5647367元);2、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此诉讼造成原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审理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