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熊庆沂, 江苏麟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麟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熊庆沂与被告江苏麟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