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华江, 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宏润包装器材商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华江:本院受理原告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宏润包装器材商店与被告高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熊岳法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