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炎周, 天山区中山路壹创立德通讯产品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炎周:本院受理原告天山区中山路壹创立德通讯产品经营部与被告吴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