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德新,柴前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柴前进:本院受理原告王德新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答辩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