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飞宇,朱飞字,段傲,第三人-陈飞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12民初236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飞阳:本院受理原告朱飞宇与被告段傲、第三人陈飞阳买卖合同纠纷(2021)闽0212民初2367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段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朱飞字返还货款303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飞字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