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怀亭,曹峰,包增明,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皖8601民初383号
案由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公告人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内容
赵怀亭、曹峰:本院对原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怀亭、曹峰、包增明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86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怀亭、曹峰、包增明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892076.85元。二、驳回原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022.5元,由被告赵怀亭、曹峰、包增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八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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