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端旭,邱崇利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邱崇利:本院受理原告张端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如下:邱崇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端旭偿还借3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邱崇利负担;公告费300元,由邱崇利负担(该公告费已由张端旭垫付,邱崇利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张端旭)。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上诉,应在本案生效次日起七日内向厦门市翔安法院交纳诉讼费,未在该期限内交纳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