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龙,马志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身体权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志刚:本院受理原告闫龙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