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贺朝雨,任俊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3123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俊:本院受理贺朝雨诉你(2021)渝0103民初3123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整及以借款本金7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请求法院判令拍卖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綦江区古南街道工业园区A区安置房4-1栋三单元5-4号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原告出借的借款本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5000元律师服务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3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