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军,季海燕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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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季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被告季海燕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返还原告足金戒指一枚(15.47g,计4795元)、现金人民币3200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身份证一张、苹果6S手机一部;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开发区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