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东花,郭喜梅,第三人-熊申东, 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7101民初368号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公告人 |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熊申东(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诉冯东花、郭喜梅、第三人熊申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21)豫7101民初3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