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君宝,何凯全, 安徽庐塑塑胶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皖8601民初413号 |
案由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公告人 |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何凯全:本院受理(2021)皖8601民初413号原告安徽庐塑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君宝、何凯全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