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程飞,寇武杰,第三人-刘子恒,高岗,杨林,汪旭东,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浙江铸星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民初2013号 |
案由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子恒、高岗、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飞、寇武杰与被告浙江铸星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子恒、高岗、杨林、汪旭东、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结果为:驳回原告程飞、寇武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程飞、寇武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