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永玲,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1524民初413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永玲:本院受理(2021)豫1524民初41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案件的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一、被告立即归还信用卡欠款合计11,690.81元(截至2021年10月9日);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