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清算组, 安徽元一高尔夫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破产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清算纠纷 |
公告人 |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本院根据申请人安徽元一高尔夫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1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安徽元一高尔夫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3日指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为安徽元一高尔夫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元一高尔夫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3月28日17时00分之前向安徽元一高尔夫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21号合肥市工人文化宫大厦17楼西塔管理人办公室,联系电话:17756576082,联系人:杨律师、秦律师)。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徽元一高尔夫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安徽元一高尔夫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安徽元一高尔夫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安徽元一高尔夫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方式,由安徽元一高尔夫有限公司管理人另行通知。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