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某某,贾某某,第三人-,都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 ,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7101民初497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都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贾某某诉被告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都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豫7101民初4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