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某某,贾某某,第三人-,都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豫7101民初497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内容
都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贾某某诉被告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都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豫7101民初4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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