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金平,于刚,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6781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金平、于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11民初67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于金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垫付款本金47,820.69元、截至2021年4月6日之前的利息8,172.58元及2021年4月7日起之后的利息(以47,820.69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二、于刚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原告对被告于金平名下车架号为LSGKE52H8HW171005的车辆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金平、于刚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公告费840元,由被告于金平、于刚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